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条例 |
| 第一条: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发现和奖励优秀年轻人才,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特设立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是我院研究生教育的最高奖励。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分为特别奖和优秀奖两种。每年设特别奖20名,每名奖学金2000元;优秀奖150名,每名奖学金1000元。 第三条:凡是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攻读学位的研究生,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愿为振兴中华献身科学事业,品学兼优,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均可申请此奖。 第四条: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学习期间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或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或参加过重大科研项目,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可授予院长奖学金优秀奖。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优异,在学习期间有较大的创造发明,得的科研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上有较重要创新或发展,或在技术上有较大的突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其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可授予院长奖学会特别奖。 第六条:组织机构和职责成立院和分院、研究生院(北京)、科大二级院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分院评委会负责本分院地区单位的奖学金初评工作;研究生院(北京)评委会负责院直属所的奖学会初评工作;科大评委会负责科大的奖学金初评工作。分院、研究生院(北京)、科大评委会,研究生导师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中需评审博士生奖学金的评委会,博士导师应占二分之一。 一、分院、研究生院(北京)、科大评委会的职责: 1.制定本系统或本单位奖学金评审的实施细则: 2.评审优秀奖奖励人选; 3.从优秀奖入选者中向院推荐特别奖励人选; 4. 受理评奖中的争议事项,接受申诉和组织复议。 二、院评委会由主管教育的院领导任主任,由院学位委员会成员、各业务局局长组成,其职责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