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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
青年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生物物理研究所青年联合会工作,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以及《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章程》特制定《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青年联合会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生物物理所委员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是以我所青年职工和博士后为主体,全所青年联合统一组织。

第三条 生物物理所青年联合会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章程》以及《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章程》。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青年联合会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科学民主的旗帜,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凝聚、带领全所青年加强思想政治学习,积极投身科教兴国战略的伟大实践,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致力于推进创新文化建设、建立研究所创新体系,积极参与深入实施知识创新工程;引导青年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开拓创新;努力营造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青年创新人才成才环境;努力成为建设改革创新和谐奋进的研究所的生力军。

第五条 生物物理所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青年联合会实行会员制,凡赞成本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所内35岁及以下青年职工和博士后,经本人申请,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要求本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

(二)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我所青年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委员会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本会委员会审批,未经批准前,仍享有会员的权利和履行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一条 所青年联合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所青联委)由所青年联合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条件

(一)承认《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在所在工作岗位取得突出成绩,并且有一定影响的我所优秀青年代表;

(三)有较强的议事能力,能代表我所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委员出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第十三条 所青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由所青联委员会决定增补的所青联委员会委员需通报全体会员。

第十五条 所青联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委员若干人。所青联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所团委,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青年联合会大会。所青年联合会全体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会期由所青联委员会确定。到会人数超过全体会员人数二分之一,会议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所青年联合会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所青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报告;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所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和所青联委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重要事务。

第十八条 所青年联合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所青年联合会全体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所青年联合会全体大会的决定;

(二)审议所青年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及工作安排等事宜;

(三)行使所青年联合会全体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专项拨款和其它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为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青年联合会的工作章程,上报院青年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青年联合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