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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1:编造会计报表,账目报表不符
简况:××研究所在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汇总表》时,根据结题清单,对各课题的科研业务费、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等费用进行统计,汇总编制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汇总表》(报表(一))留财务处备查。之后,科研处对报表(一)的数据进行了调整,在没有制证和记账的情况下编报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汇总表》(报表(二)),向外报出。报表(二)与财务账数据不符,报表(二)比报表(一)多报支出144
2万元。
该单位在编制《年度决算报表》时,没有根据各账户账面期末余额和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及收支事项性质填列《年度决算报表》,如收入账面数据为18,923万元,报表填列为16,989万元,少填1,934万元;支出账面数据为17,656万元,报表填列17,427万元,少填229万元。
分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第19号)第六十七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薄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的规定。
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变造报表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万元,全额上交中央财政;责成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财务处有关领导做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