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首页 | 所况介绍 | 机构设置 | 科研进展 | 创新队伍 | 合作交流 | 创新文化 | 党群园地 | 研究生培养 | 人才招聘 |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中文首页 > 党群园地 > 党务工作 > 党的知识  
| 组织机构 | 制度 | 党的纪律 | 党的知识 |
党的知识
新时期党务工作34问
 
1-17问  摘自《新时期党务工作300问》北京支部生活杂志社 编著
18-34问 摘自《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 编著
 
1.入党时间、党籍、党龄的区别在哪里?

答:党章规定:申请入党的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入党时间指的就是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而不是指上级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因为,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就是支部大会的决定。

由于党的十一大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上级党委批准他入党之日算起。”所以,在十一大党章通过之后到十二大党章通过之前,这一期间入党的同志,他们的入党时间,应按照当时的党章规定执行,即从上级党委批准他入党之日算起。

所谓党籍,是指党员资格。一个同志被批准入了党,取得预备党员资格,就算有了党籍。

所谓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被延长预备期的,其党龄从延长预备期满后被批准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这就是说,预备期不算党龄,只有正式党员才有党龄。

可见,“入党时间”和何时有党籍是一个概念。党籍和党龄则是有区别的。

 

2.调整与改选执委会的区别?

答:调整支部的领导班子,是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或支部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而进行的。调整时,可以是对个别支委会成员的调整,也可以是全面调整。有的可以由上级通过直接调动或任命来解决,有的可以通过整顿支部后选举产生新的支部领导班子。调整支部领导班子不受原班子产生时间长短限制,而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改选支部,是按照党章“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的规定,在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时进行。新的支部委员会成员均由党员选举产生。改选的结果,有的成员可能有变换,有的可能是连选连任。

 

3.党组织关系不在现工作单位的党员可以任支部书记吗?

答:按照有关规定,一个党员的组织关系如果不在这个单位,他在这个单位党组织内就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让一个没有转来组织关系的党员担任支部书记是不合适的。

另外,党员从一个单位到另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转正式组织关系。

 

4.撤换党支部委员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撤换支部委员的建议,可以由党员个人、党员联名提出,也可以由支部委员会提出,或者由上级党委会提出。撤换支委会委员,只要经过支部大会多数党员通过即为有效,但在支部大会多数党员通过即为有效,但在支部大会通过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备案。党支部委员因种种原因,失去了党员的信任而被撤换,不应视为党纪处分。

 

5.支部委员可不可以是双数?

答:党支部委员会的人数是单数还是双数,党章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应是单数为好。但在特殊情况下,支部委员会人数出现双数也是允许的。

 

6.支部书记外出时由谁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

答:在支部书记外出期间,支部遇到紧急问题需要解决,可以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会议由支部副书记主持。如果只有书记,没有副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名支委主持开会。

 

7.党组织关系不在现在工作单位的党员可以任支部书记吗?

答:按照有关规定,一个党员的组织关系如果不在这个单位,他在这个单位党组织内就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让一个没有转来组织关系的党员担任支部书记是不合适的。

 

8.入党申请人可以自己约请入党介绍人吗?

答:可以。按党内有关规定,入党介绍人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也可由组织指定。但应注意,不能约请预备党员和受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的党员,一般情况下,也不宜约请自己的亲属。党组织指定党员作入党介绍人需征得本人同意,不应硬性指派。入党介绍人一般有培养联系人担任。因为培养联系人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有利于培养、教育工作的连续性,也有利于发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进一步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

 

9.发展对象没经过集中培训能发展吗?

答:《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施行)》规定:“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而且还明确规定:“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贯彻“从严治党”的精神,认真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把“入口”关,确保新党员质量。集中培训主要学习《党章》、《准则》等文件,以及《入党教材》等辅导材料。通过这样的集中培训,使发展对象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党性观念,自觉争做一名合格党员。

 

10.支委会在发展对象填写志愿书后需进行哪些审查?

答:在支部大会讨论吸收新党员前,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1. 要审查发展对象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如何,能否正确对待组织考验等。

  2. 要审查本人经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填写是否清楚,与组织了解的情况是否一致。需要进行内查外调的问题,是否附有必要的材料,这些材料与本人所述情况是否一致。

  3. 要审查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记录,审查党小组或团组织的推荐意见。

  4. 审查入党介绍人填写的意见是否实事求是。

经过审查,确认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手续完备,即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11.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我该做哪些工作?

答:培养联系人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等情况,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向入冬积极分子言传身教,鼓励、帮助他们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

  2. 经常向党支部、党小组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并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意见。

  3. 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支部、党小组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12.能用电脑打字的方法填写《入党志愿书》吗?

答:不能。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印制的《入党志愿书》的填写说明中明确规定:“要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执行这一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纠正。入党申请书也应按这个精神去做。

 

1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是主动提出转正申请还是等待通知?

答: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应该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提出申请,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要表明自己申请转正的意愿;要说明自己什么时候被批准入党的,什么时候预备期满;要实事求是地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有哪些进步和提高,存在哪些缺点和不足的地方;还要谈谈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

对本人没有按期提出转正申请的,党支部应当做工作,向他讲明有关的要求,不应置之不理。

对不愿申请转正的,党组织应本着入党自愿的原则,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

 

14.党费的使用范围?

答:党费的使用,只能用于党的活动,主要用于党员的教育,作为党的活动经费的补充。党费的作用范围是:(1)教育、训练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2)订阅、购买有关党员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费和设备的开支;(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失掉工作和劳动能力,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党员 的救济和补助费用的开支。

 

15.党员工作调动或辞职有没有限制?

答:党员要求工作调动或辞职在向所在单位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的同时,还应向党组织报告,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同意。如果党员坚持工作调动或辞职,所在单位党组织不同意时,党员可向仲裁机构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要求工作调动或辞职,除必须遵守党内有关规定外,没有特殊限制,但是,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精神,凡属下列情况的工作调动或辞职,国家和北京市政府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1)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2)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3)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工作的;(4)在远郊区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5)中小学教育工作者;〔未结案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规定党员要认真遵守。

 

16.组织关系放在自己口袋里一年,算不算自行脱党?

答:需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一定要在组织关系介绍信上规定的有效时间,到所在单位的组织部门办理接转组织关系手续。

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不到指定单位报道的党员,应该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本人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有的要给予党纪处分,有的要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17.党员应该注意遵守哪些保密规定?

答:遵守保密纪律,要求每一名党员必须自觉做到:(1)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2)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3)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4)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10)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如果发现党员违反有关规定,泄露国家机密后,党组织要严肃认真进行追查,设法补救,尽量减少损失。对泄露机密的党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18.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

答: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一经被批准入党,接受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狭义概念特制正式组织关系。本王爷所讲的党员组织关系使用的是广义概念。

 

19.转移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三种,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证。
 
20.什么情况下使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一般应该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1.什么情况下使用党员证明信?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时间六个月计六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22.什么情况下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23.如何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1977年下发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要求,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证明信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必须要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证明信及其存根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介绍信、证明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24.对流动党员有哪些要求?

答:流动党员应做到:(1)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2)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3)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25.什么情况下党员外出可以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即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6.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丢失后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1977年下发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要求,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的保存自己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党委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证明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要求,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不准将其用于适用范围以外的的其他活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签发单位党组织报告。

 

27.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过期了咋办?

答: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地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地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28.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对党员的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对党员的要求是:(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9.党员为什么不能不辞而别?

答:根据国家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国际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

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的利益,个人意愿与工作需要、个人自由与组织纪律的关系,对每个党员都是一个现实的考验。有的党员在人才流动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既不要行政关系,也不要工资关系,甚至连党的组织关系和人事档案也不要就不辞而别,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组织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引导和制止。

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离开单位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擅自离职,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严格党内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0.集体外出的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受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受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31.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离退体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32.毕业生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33.党员在流动中发生争议该如何解决?

答:关于人才流动,包括党员流动的问题,党和国际已有相应的规定。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65号)中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员,必须凭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方可正式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并接受其人事档案。”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中指出:“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和单位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人事部颁发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人才,不得接收违反国际有关政策规定擅自离职的人员。”因此,党员在人才流动,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改变,更不能无视这些规定,自行其是或另搞一套。

在党员流动中,党组织与党员都必须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事。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单位与单位或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34.对不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意见》(组通字〔1980〕54号)要求,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该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本人仍继续把党员组织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 研究所新闻 | 专题回顾 | 学术活动 | 通知公告 |
版权所有: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 制作维护:创新文化建设与政策室